商店行栈学徒,清代称“小倌”,十五六岁时,由股东或高级店职员引荐,但僧多粥少,就业不易,各人自找“路子”,故三镇有“欲荐小倌须大脸”之说法,“大脸”指面子大、有钱有势的人。若店主答应,“小倌”还得觅殷实铺保,立下“遵守三规五戒”或“遵守‘十不’要求”、“倘有银钱亏损,得向保人追偿”等内容的字据。学徒3年为期,无工资,老板只管吃饭、理发、洗澡3项,其余由学徒自理。3年内因病或表现不好,可随时开除。学徒还须拜师,由老板、师傅定学习内容和进度,规定不让学、不许问的项目。学徒大部分时间是干杂活,晚上打算盘、识字、练基本功,如药店学徒背诵《药性赋》、《汤头歌》,刻字店学徒练书法、刀法等。
商店对学徒的“十不”要求,通常为:不忘师道,不与客人争吵,不以店大欺客,不“走同行”(同行是商场对手、冤家,走同行,即和同行接触,走漏经营信息),不得夜不归宿,不得点卯(即早点名,“卯”为早5时至7时)未到,不得手续不清,不得挪用货款,不得做私生意,不得违犯店规。
学徒膳食:一日三餐,中、晚四菜一汤,一年“二十四荤,三大醉”。即初一、十五有荤菜,全年24次。“三大醉”是“五、八、腊”(端午、中秋、春节)三次大“打牙祭”。酒宴时“烧全鸡”的鸡头对准谁,或老板向谁敬酒,或对谁说句“另请高就”,则是“辞退”谁的信号。所以“打牙祭”时,店员、学徒莫不忧心忡忡,面对的是“无情鸡”,吃的是“担心饭”。
建国后,人民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,旧社会学徒制度中的陈规陋习随之消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