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在民国时期及其以前,从城市到集镇,大都有当铺。当铺是专门收受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。据史载,最早的当铺为南朝时期寺庙经营的当铺。以后历代有质库、质肆、解库、长生库、质典库、僦柜等称谓。唐时多为官营。宋、金以后至近代,多为私营。河南民间当铺门外,或竖招牌,或于门额上,或在店铺墙上书写一斗大的“当”字,有的在门外竖一高杆,上雕一盘龙,名为“钱龙绕金柱”。铺内柜台甚高,有的只留一窗口,押当人往往要提起脚跟踮着脚尖和其掌柜作交。押当人多为贫困之人不得已所为,所当物品大至房舍地产,小至桌椅板凳;贵有金银首饰,贱有旧衣布衫。当期一般由官方明文规定,清时为30个月,民国时期为24个月,河南多为27个月。当金利息,民国时期政府规定每月2%,不足1个月按1个月;1个月以上不足40天按1个月;1个月以上到45天按两个月计。但实际上当铺多提高利息。典当物品时,当铺收当后开具凭证交押当人,此凭证称“当票”,上面写明受押物的名称、件数、估价、赎回期限等。当票大多用厚麻纸印制,并用特殊草书体填写以防伪造。当票付给押当人时付给银钱,即“当金”。当铺所付当金甚低,多视押当人用款之急缓,乘人之危压低当金。当金往往是押当物价值的几分、几十分之一。押当物如未能被押当人按时赎回,便为“死当”,死当由当铺处理,因其当金甚低,当铺借此获利,故民间多称旧日当铺为“坑人店”。
河南农村大都没有当铺,清末和民国时期,典当借贷在乡里贫富之间,邻里之间进行。其形式有:
(一)典押主要是指土地、庄稼、果树和房屋、家具等的抵押偿债,解决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困难。在驻马店等地,俗行“典当田亩”,即以田亩作抵押,托人向富者借债,多以三年为期,并立约,三年按约还债和赎还土地。在一些子女已成人但未当家作主的家庭,因为困难,有的背着父母将家中财产押给放债人,至其父母亡故时还债,因其戴着孝帽还债,俗称“孝帽钱”。也有在青黄不接时,为救急,将田间青苗作担保,或借钱或借粮,至收获时还债,俗称“青苗钱”。至收获时,两家分成,或三七分、四六分,或对半分等,由双方商定。在义马,有将谷苗典给别人代锄,称“份锄谷子”。此种交易,多在地多劳力少和地少劳力多者之间进行。
(二)现金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,民间常见的现金借贷有印子钱、截头钱、月息钱、加一钱、驴打滚钱等等。印子钱亦称“折子钱”。借钱者向放债者借钱后,分期偿还,每次还钱时,都在预先订立的用纸作的折子上加盖一印,故名。使用印子钱的多为民间做小生意的,他们以此来维持生意。
旧时,河南民间典当、借贷均以合同为凭证,以合同为遵从的法规,订了合同就要按合同规定办,无论哪一方都必须信守。订合同时,民间多请人作保,俗称“中人”、“保人”。多为双方都信得过的人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随着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,当铺行业逐渐在城镇消失。乡村借贷虽仍然存在,但其性质已为群众之间的相互帮助,极少使用高利贷者。80年代以来,城镇又出现典当行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