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(1644~1911年)1644年,清兵入关,“定鼎燕京”,确定了清王朝在全中国的统治地位。清朝在地方政区建置上,基本沿袭明制,同时作了必要的调整和改革。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,分省、道、府(与之平行的有直隶州、厅)、县(与之平行的有散州、厅)4级。清初,全国共设18个省,后增至20多个省。省级最高长官为总督或巡抚,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,各省均设巡抚(少数省由总督兼任)。河南省大部分时期以巡抚为本省最高官员,驻省城开封。巡抚之下,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,长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,各1人。布政使主管一省的民政、财政和人事,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、刑狱和纠察。省下为道,长官称道员,管辖若干府州县。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,分掌钱谷和刑名。府设知府1人,为一府之长,负责本府的民政、财政、司法审判等事务。州分直隶州、散州两种,长官称知州。直隶州与府同级,直属于省,散州与县同级,但辖区较县为大,隶属于府。县与散州是直接临民的基层政权组织。县设知县1人,主管一县政事。
河南于清顺治年间确定为省,即河南省。清朝前期,全省共设8府7直隶州,以后府州设置出现一些变化。清朝时期,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属河南省管辖,其中郑州、开封等市归开封府,洛阳市归河南府,三门峡市归陕州,许昌、漯河等市归许州,商丘市归归德府,周口市归陈州府,平顶山市归汝州,南阳市归南阳府,驻马店、信阳等市归汝宁府,安阳、鹤壁等市归彰德府,新乡市归卫辉府,焦作市归怀庆府,濮阳市及部分县归属直隶大名府,范县、台前等县归属山东曹州府。清仁宗嘉庆二十五年(1820年),河南省境内省府(直隶州)县(散州)设置情况如下:
河南省
开封府:祥符(省、开归陈许郑道、府、县治,开封市)、陈留(开封县东南)、杞县(杞县)、通许(通许县)、尉氏(尉氏县)、洧川(尉氏县西南)、鄢陵(鄢陵县)、中牟(中牟县)、兰阳(兰考县)、仪封厅(兰考县东)、禹州(禹州州治,禹县)、新郑(新郑县)、郑州(郑州州治,郑州市)、荥泽(郑州市西北)、荥阳(荥阳县)、汜水(荥阳县西北)、密县(密县)。
归德府:商丘(府、县治,商丘县)、宁陵(宁陵县)、鹿邑(鹿邑县)、夏邑(夏邑县)、永城(永城县)、虞城(虞城县)、柘城(柘城县)、睢州(睢州州治,睢县)。
陈州府:淮宁(府、县治,淮阳县)、商水(周口市南)、西华(西华县)、项城(项城县南)、沈丘(沈丘县南)、太康(太康县)、扶沟(扶沟县)。
许州:许州(许州州治,许昌市)、临颍(临颍县)、襄城(襄城县)、郾城(郾城县)、长葛(长葛县)。
河南府:洛阳(府、县治,洛阳市)、偃师(偃师县东南)、宜阳(宜阳县)、新安(新安县)、巩县(巩县东)、孟津(孟津县东)、登封(登封县)、永宁(洛宁县)、渑池(渑池县)、嵩县(嵩县)。
陕州:陕州(河陕汝道道治、陕州州治,陕县)、灵宝(灵宝县北)、阌乡(灵宝县西)、卢氏(卢氏县)。
汝州:汝州(汝州州治,临汝县)、鲁山(鲁山县)、郏县(郏县)、宝丰(宝丰县)、伊阳(汝阳县)。
汝宁府:汝阳(府、县治,汝南县)、正阳(正阳县)、上蔡(上蔡县)、新蔡(新蔡县)、西平(西平县)、遂平(遂平县)、确山(确山县)、信阳州(南汝光道道治、信阳州州治,信阳市)、罗山(罗山县)。
光州:光州(光州州治,潢川县)、光山(光山县)、固始(固始县)、息县(息县)、商城(商城县)。
南阳府:南阳(府、县治,南阳市)、南召(南召县东)、唐县(唐河县)、泌阳(泌阳县)、桐柏(桐柏县)、镇平(镇平县)、邓州(邓州州治,邓县)、内乡(内乡县)、裕州(裕州州治,方城县)、舞阳(舞阳县)、叶县(叶县)、淅川(淅川县南)、新野(新野县)。
彰德府:安阳(府、县治,安阳市)、汤阴(汤阴县)、内黄(内黄县)、林县(林县)。卫辉府:汲县(府、县治,汲县)、新乡(新乡市)、获嘉(获嘉县)、淇县(淇县)、延津(延津县)、滑县(滑县)、封丘(封丘县)、考城(兰考县东北)、辉县(辉县)。
怀庆府:河内(府、县治,沁阳县)、济源(济源县)、原武(原阳县西南)、阳武(原阳县)、修武(修武县)、武陟(河北道道治、县治,武陟县)、孟县(孟县)、温县(温县)。
直隶省
大名府:开州(开州州治,濮阳市)、南乐(南乐县)、清丰(清丰县)、长垣(长垣县)。
山东省
曹州府:濮州(濮州州治,范县西南)。